各教学、科研单位:
根据天津市教委《关于开展2021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津教人函〔2021〕22号)要求,现将2021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人员范围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前报到,受聘于我校教学、科研、辅导员岗位,尚未取得与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教师,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师德表现
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
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
3.申请人应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学校应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教学能力的考核要求。
(四)教学经历
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1.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完成学校年度教学考核等工作。
2.本人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完成网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3.教学单位审查。教学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高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与认定。召开我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5.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交的认定材料
1.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注: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可免,但需提供职称证或学位证书等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复印件(2020年以后参加岗前培训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由高师培训中心网上信息审核)。
4.由本人填写,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承诺部分需申请人签字、教学情况一栏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5.近期正面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用于制证,须与网上申请时上传照片一致)。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以上材料中学历证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网上申请阶段经过系统信息比对无误,显示“已核验”的可不再提交纸质件。
※以上认定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五、时间安排
1.10月8日:各教学单位布置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学习有关政策。
2.10月11日-10月17日:申请人网上申请(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交至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10月19日:教学单位将审核通过人员的材料集中上报人事处。(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请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网上申请和提交材料等工作,因个人原因错过申请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本年度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关系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请各教学单位高度重视,准确掌握认定政策,严格把握申请条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认定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申请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
联系人:郭莹莹 联系电话:88181506
人事处
2021年10月7日